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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本科课程考核和命题规范指导办法 教务〔2021〕43号
2021-05-19 15:59   作者:  来源: 教务处   访问量: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课程考核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加大课程考核方式、方法的改革力度,规范课程考核行为,提高课程考核质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测、诊断、评价、反馈等功能,特从课程考核、考试命题以及试卷印制三方面入手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一条 以学生为中心、以学习成果为基础将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实现对学生学习效果的全面评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使用启发式教学、问题式教学、案例式教学等教学方式以及MOOCSPOC等教学方法,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环节,不断优化教学过程,确保课程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引导学生改善学习态度,转变学习方式,变被动学习为自主学习,持续推动学生学习能力与学业成果的提升;增加课堂交流和互动,给学生留下自己独立思考的余地,鼓励学生大胆发表不同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二条 考核方式一般包括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考核内容和授课对象确定。考试一般包括笔试、机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考查一般包括口试、论文、报告、测验、实践性作业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课程考核要防止随意性,不得将过程考核作为向学生无依据的“送分”手段。

第三条 课程考核应包含学期初考核、课程过程考核(含期中考核)、学期末考核以及学生学风考核。课程考核方式提倡多样化,应包括但不限于课堂作业、课程小论文、卷面考核、课程中综合表现等方面,综合评价应逐步替代“一考定结果”的传统考核方式,过程评价应在课程的综合评价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

1)学期初考核应考核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前置知识的掌握程度。

2)课程过程考核应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的整体教学进程制订合理的考核次数,考核目标应包含是否理解并记住了该阶段必须掌握的各个知识点的内容;是否掌握了该阶段单个知识点的应用;是否能够综合应用该阶段多个知识点或知识单元解决具体问题。

3)学期末考核应对学生是否全面地、系统地掌握本门课程知识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运用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卷面考试鼓励采用非标答案开卷模式,重点是考察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是否能够综合多个知识单元来分析解决具体的问题,以及创新能力。

4)学生学风考核应考核学生在该课程学习过程中的学习态度,包括课堂出勤、课堂纪律,课堂参与程度,课后作业完成(含实验报告)等情况。

第四条 课程过程性评价内容需涉及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专业能力、学习态度、参与度、学习能力(听课效果、知识面、自学能力、读书能力、获得信息能力、思维能力等)、语言表达能力、理论应用于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养等。课程过程性评价需坚持多样化、多维度的考核形式。

第五条 各课程负责人应根据指导性办法制定课程的具体考核细则,并在教学大纲中体现。各二级学院应把采用先进的教学方式方法纳入课程质量系数评价指标。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六条 考试命题应覆盖课程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内容,注重基本知识的综合性应用。各二级学院应积极推进非标准化答案考试命题。

第七条 同一课程的多套试卷试题重复程度或本学期试卷与同一门课程三年内考试试卷的重复程度不超20%

第八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的公共课程及专业基础课程考试,须由开课单位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统一进行命题,使用同一套试卷考试。若在大考场考试,根据实际排考需求提供同一套试卷的若干平行试卷。

第九条 二级学院应由系主任在考试的前两周完成对试卷的审核工作,系主任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作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第十条 命题教师和系主任应从知识内容、目标层次、评分标准、试卷编制、平行试卷等方面检查和审核试卷。

知识内容的审核应从各单元(章)教学内容的考核分值,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比例,知识的覆盖面,试题的难易程度,题目内容的抽样代表性,测试效度等方面进行。

目标层次的审核应从内容是否符合课程教学目标的层级要求,题目的实测能力、题型是否与目标层级一致,是否有异化或弱化现象等方面进行。

评分标准的审核应从评分标准是否有要点明细,评分标准是否正确无误等方面进行。

试卷编制的审核应从题型编排是否合理,答题说明是否清楚,是否有利于学生作答,图表符号是否清晰,卷面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

平行试卷的审核应从题型、题量及分值是否相同,试题的难易程度是否相当,试题的重复率是否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等方面进行。


第三章 试卷印刷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命题完成后,系负责人或教研室(课程组)负责人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试卷一律提供打印稿,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试题付印前,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必须在印前更正。付印时,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

第十二条 全日制本科教学各门课程的试卷(主要指笔试)一律由教务处负责印制。两份试卷应在考试前一周送教务处文印室,由教务处随机抽定一套用于考试;开课单位应派专人于考试前一天到教务处文印室领取印制好的试卷。
 
第十三条 试卷须采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标准试题纸,打印和印刷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并认真校对,确保正确无误。凡超过一张纸的试卷,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试卷总页数或总题数。
 
第十四条 命题、审题、印制、保管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保密工作的管理与流程》(〔202124号),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指导办法旨在为二级学院在选择课程考核形式、考试命题及试卷印刷时提供指导性意见,二级学院应根据此办法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具体细则。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05年版《东莞理工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中的《东莞理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东莞理工学院教务处

20215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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